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5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昌辉与邹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昌辉,邹又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昌辉,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邹又清,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再审申请人陈昌辉因与被申请人邹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昌辉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陈昌辉尚欠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邹又清本金不实,再审申请人陈昌辉实际还本金132000,仅欠本金118000元;本案实际借款人系车队所有合伙人,被申请人邹又清对此亦认可,但原审仅将再审申请人陈昌辉列为被告,并实体判决再审申请人陈昌辉一人承担还款责任,显然实体、程序有误。故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陈昌辉提交的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证明原审判决关于再审申请人陈昌辉返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邹又清本金50000元的事实认定错误,并影响了实体处理。再审申请人陈昌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徐世平审判员  林发扬审判员  吴林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玉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