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6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6010号原告王某,女,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齐某,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康 凤 龙人民陪审员 刘 树 彬人民陪审员 段 莉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