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慈溪市银舟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慈溪市银舟电器有限公司,钱丽丽,陈建新,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01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北路1600号(美华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421710443代表人:杨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慈溪市银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组织机构代码:58749471-5法定代表人:钱丽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钱丽丽,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慈溪市银舟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建新,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161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5327321-4法定代表人:郑祥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1387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诉慈溪市银舟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22880元、执行费224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82执20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