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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某、许康林等与李厚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许康林,毛梅娥,许琼相,许琼怀,许琼坤,李厚鑫,合肥银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2043号原告:刘某,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许康林,男,194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毛梅娥,女,194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许琼相,男,199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许琼怀,男,200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许琼坤,男,201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许琼怀、许琼坤共同的法定代理人:刘某(许琼怀、许琼坤的母亲),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上述六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锋旗,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厚鑫,男,199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合肥银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华润五彩国际201室。法定代表人:余强,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大道皋城大厦附楼。负责人:盛玉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某、许康林、毛梅娥、许琼相、许琼怀、许琼坤与被告李厚鑫、合肥银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许康林、毛梅娥、许琼相、许琼怀、许琼坤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许康林、毛梅娥、许琼相、许琼怀、许琼坤因错列被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许康林、毛梅娥、许琼相、许琼怀、许琼坤撤诉。案件受理费15698元,全额退回。审判员  李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良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