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刑更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古学仁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古学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刑更130号罪犯古学仁,男,1985年6月2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年云高刑复字第44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1月17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7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古学仁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古学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古学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古学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4年6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丽萍审判员 张云江审判员 刘招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