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淄博叫醒餐饮配送有限公司与郑州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叫醒餐饮配送有限公司,郑州光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4503号原告:淄博叫醒餐饮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号。法定代表人:张龙。被告:郑州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76号16号楼11-12层25号。法定代表人:李培欣。原告淄博叫醒餐饮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淄博叫醒餐饮配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叫醒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淄博叫醒餐饮配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