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国鑫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刑初80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鑫,男,1985年4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中专文化,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国鑫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现有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将该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回起诉决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革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人民陪审员 宫秀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洪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