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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6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6358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与朱正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朱正禄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6358号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城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龙梅,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正禄,男,194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与被告朱正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17年8月25日,因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