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行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东海县三湖精制米厂与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县三湖精制米厂,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丁训兵,连云港市国泰粮食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06行初119号原告东海县三湖精制米厂,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安峰镇新海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唐正虎,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训安,东海县平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晶都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孔庆亚,局长。出庭行政负责人范圣涛,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委托代理人何兴华,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周景宝,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丁训兵,男,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第三人连云港市国泰粮食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安峰镇三湖精制米厂南侧。法定代表人戚建兰,经理。原告东海县三湖精制米厂不服被告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7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海县三湖精制米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素平审 判 员 刘佃红人民陪审员 贺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彦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