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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孙长杰与张滨、白春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杰,张滨,白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孙长杰,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桃花巷19号。被执行人:张滨,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二道街皇家花园小区5栋8单元1楼1号。被执行人:白春艳,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二道街皇家花园小区5栋8单元1楼1号。申请执行人孙长杰与张滨、白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孙长杰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353411元。孙长杰未能提供张滨、白春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张滨、白春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张滨、白春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