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徐向新与烟台思量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新,烟台思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891号原告:徐向新,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被告:烟台思量商贸有限公司,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东华大厦18楼1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31282675XN(1-1)。法定代表人:寇朋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玲,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璐,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向新诉被告烟台思量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徐向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向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向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元,由原告徐向新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