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白俊与祁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俊,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白俊,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祁伟,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白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祁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永森审判员 刘世平审判员 吴艳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左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