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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白俊与祁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俊,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白俊,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祁伟,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白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祁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永森审判员  刘世平审判员  吴艳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左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