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9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宇峰商场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石泉鼎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胡成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宇峰商场设施有限公司,陕西石泉鼎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胡成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982号原告陕西宇峰商场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二环南路西段154号易和蓝钻第13栋1单元12层1201室。法定代表人张宇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虎勤,男,汉族,1990年4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石泉鼎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向阳路中段人民大厦。法定代表人邱滨,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成宗,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宇峰商场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石泉鼎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胡成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宇峰商场设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宇峰商场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98元,减半后4199元由原告陕西宇峰商场设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红飞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维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