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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林国与许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国,许观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3889号原告:黄林国,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许观清,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黄林国与被告许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林国于2017年5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许观清于2016年10月12日向原告黄林国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黄林国催讨,被告许观清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黄林国为此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观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黄林国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被告许观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欢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