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6民初16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广州粤道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河源市天宇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粤道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河源市天宇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6651号原告:广州粤道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嘉幸,系该司职员。被告:河源市天宇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法定代表人:高金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粤道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天宇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粤道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粤道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撤回对被告河源市天宇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粤道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源市天宇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广州粤道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思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