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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苏州金韦尔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苏州金韦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255号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马双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宝红,男,1982年10月19日生,户籍地西安市碑林区。被告苏州金韦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法定代表人辛文胜。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韦尔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87.5元。审 判 长  王爱茹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段万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支 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