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字0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赵某1、赵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赵某1,赵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字02029号原告:于某,女,汉族,1958年9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赵某1,女,汉族,1983年3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赵某2,女,1987年12月26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于某与被告赵某1、赵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巴 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