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民终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中心支公司、李端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中心支公司,李端云,刘持斌,柳江县双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农墨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终1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桂中大道7号东方百盛写字楼第一层1-11、1-12号。负责人:覃宁,该支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端云,女,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原审被告:刘持斌,男,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广西省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原审被告:柳江县双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柳江县拉堡镇东二街135。法定代表人:蒋强,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农墨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查哈阳农场。法定代表人:王长青,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博爱六路大鳌溪商业楼第3栋第七层。负责人:黄勇平,该支公司副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源路9号人保大厦。负责人:王焱辉,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该分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1栋7楼。负责人:尤程明,该分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博爱五路50号。负责人:梁佳明,该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端云及原审被告刘持斌、柳江县双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农墨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字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一审已裁定变更赔偿金额,其请求已得到支持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箭审判员 罗良华审判员 杨思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利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