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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恢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孙建海、周世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海,周世明,顾玉奇,杜福霞,李修江,孙汉礼,姚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恢33-02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海,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民族。申请执行人:周世明,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顾玉奇,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福霞,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被执行人:李修江,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汉礼,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淑贵,女,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孙建海、周世明与顾玉奇、杜福霞、李修江、孙汉礼、姚淑贵(桂)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福霞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殿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