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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6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祝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6799号原告: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2702。法定代表人:李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清,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被告:祝育,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原告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祝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5日作出莲劳人仲案字(2017)第3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作出后,祝育不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亦不服,将祝育列为被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将原告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祝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入原告祝育诉被告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一案(即(2017)陕0104民初6378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2017)陕0104民初6799号原告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祝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入(2017)陕0104民初6378号原告祝育诉被告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