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4民初9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易一生吕金娥易晓炜李炬全陈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易某某,吕某某,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9257号之一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某某被告:吕某某被告:易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易某某、吕某某、易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计1373元,保全费1082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泰琳人民陪审员  解利民人民陪审员  孙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洵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