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70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市联恒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新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任水红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联恒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新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任水红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7021号之二原告:嘉兴市联恒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329928293C。住所地:桐乡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2200号。法定代表人:颜立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茹亚琴,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新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3196418P。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潭家埭社区。法定代表人:任水红。被告:任水红,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嘉兴市联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新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任水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嘉兴市联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联恒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57元,减半收取计1028.50元,财产保全费930元,合计1958.50元,由原告嘉兴市联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梦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