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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建豪城建设有限公司、杨惠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豪城建设有限公司,杨惠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豪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华亭村亭前东路85号。法定代表人:方飞鹏,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惠姗,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贵,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都,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建豪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惠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1民初26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建豪城建设有限公司称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即使是合同纠纷范畴,但由于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而应该适用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是福建省××市××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即“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上诉人杨惠姗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惠安县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惠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应移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俊民审判员  陈锦平审判员  陈灿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彬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清结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