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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高艳菊与鄂明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菊,鄂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299号申请执行人:高艳菊,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委托代理人:赵由,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鄂明军,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艳菊与被执行人鄂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3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2536元,案件受理费144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先期给付5000元,剩余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给付1000元,其余款项于2017年12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日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2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清审判员  包 健审判员  龚昌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涂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