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芦立芹与被告七台河市金源粮食烘干有限责任公司、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立芹,台河市金源粮食烘干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2民初879号原告:芦立芹,女,1964年7月3出生,汉族。被告:七台河市金源粮食烘干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四队。法定代表人:宋伟,职务经理。被告: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芦立芹与被告七台河市金源粮食烘干有限责任公司、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芦立芹以与七台河市金源粮食烘干有限责任公司粮食收购单上的卖粮人姓名邵洪喜不一致为由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立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芦立芹承担。审 判 员 彭汉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 柳书 记 员 邵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