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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刑初461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华,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公安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娟、何文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7日12时许,买毒人员周某通过微信(微信号:×××,微信名:奇葩学校校长)与被告人李华联系(微信名:华锅)按事先约定好的价格购买毒品,买毒人员周某将购买毒品冰毒的300元毒资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到被告人李华的微信账号上。当日15时许,被告人李华在福州市台江区学军路86号阳光微蓝网吧一楼楼梯口将一袋净重0.64克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贩卖给买毒人员周某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买毒人员身上提取到交易的冰毒。经鉴定,扣押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取样、称重笔录、毒品实物缴交收据、微信截图、转账记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周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和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7】毒检字161号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达0.6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华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亚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