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唐勇、秦坤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勇,秦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人民南路**号新希望大厦*幢****号。法定代表人:陈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勇,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秦坤,女,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勇、秦坤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被执行人唐勇、秦坤经本院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望强审判员 姚俊峰审判员 胡 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江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