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执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玉芬、刘建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芬,刘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153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芬,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被执行人:刘建伟,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84民初4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建伟所有的鲁G×××××号汽车一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占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