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1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徐州旭旺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徐州旭旺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61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旭旺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南环东路(红旗桥南150米处)。法定代表人:许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汉生,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旭旺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蕾代理审判员 王月辉代理审判员 崔 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