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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志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志尧,马云飞,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178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0号。代表人:罗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廖志尧,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马云飞,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刘梅,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志尧、马云飞、刘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789.79元。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银行、国土、房产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袁 小 辉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定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