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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8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刘娟戎与杨琪、曾福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戎,杨琪,曾福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8724号原告:刘娟戎,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黄彩萍,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琪,女,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被告:曾福裕,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刘娟戎诉被告杨琪、曾福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刘娟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娟戎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娟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410元,由原告刘娟戎负担。审 判 长  邓 怡人民陪审员  郝宪忠人民陪审员  张建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焰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