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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茂东与刘延银、高传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东,刘延银,高传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2420号原告:李茂东,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刘延银,男,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高传柱,男,195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单县公路局职工,住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东,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茂东与被告刘延银、高传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茂东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534元,减半收取计767元,由原告李茂东负担。审判员  石长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