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伍玉桂与林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玉桂,林贤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371号申请人:伍玉桂,女。被申请人:林贤平,女。申请人伍玉桂诉被申请人林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伍玉桂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林贤平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天峰开发公司洗耳池综合楼1区11号经营性房屋一处。担保人许长才、苏世桂以其共同所的有位于巢湖市太阳岛花园14幢2单元202室(产权证号为:皖(20**)巢湖市不动产权第0490809、0490810号)为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伍玉桂为保障案件的审理及执行申请诉讼保全以及提供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许长才、苏世桂共同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太阳岛花园14幢2单元202室(产权证号为:皖(20**)巢湖市不动产权第0490809、0490810号)。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贤平所有的价值3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月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