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戛信用社、陈顺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戛信用社,陈顺达,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戛信用社,住所地:水城县花戛乡花戛街上。组织机构代码:58728395-0。法定代表人王波,系该社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大江,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陈顺达,男,1965年3月2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被执行人XX,男,1985年5月10日生,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教师,住水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戛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顺达、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戛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顺达、XX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戛信用社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1执123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陈顺达、XX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戛信用社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