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0121民初695号原告曹朝辉诉被告赵萍;赵明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朝辉,赵萍,赵明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青0121民初695号原告:曹朝辉,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68********,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八陵村村民,现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宁张路75号青铝生活区南区**栋*单元*楼***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超,青海启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萍,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031977********,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鲍家寨村村民,住该村16号。被告:赵明全(系赵萍丈夫),公民身份证号码:6301211960********,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鲍家寨村村民,住该村16号。原告曹朝辉与被告赵萍、赵明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2015年起,被告赵萍承诺为原告曹朝辉帮忙做生意,从原告曹朝辉手中拿去大量现金去运作,后生意未成,被告赵萍向原告曹朝辉退款,但未退清,剩余506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赵萍、赵明全退还剩余现金506000元。另在本院立案后,被告赵萍于2017年3月21日向原告曹朝辉退款100000元,原告变更诉求,要求被告赵萍、赵明全退还剩余现金406000元,并由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萍于2017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曹朝辉现金二十万元整;二、被告赵明全不承担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应收9160元,减半实收4580元由原告曹朝辉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利钢审 判 员 蔡江波人民陪审员 马德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