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4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新年与被告姬丕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年,姬丕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4396号原告:刘新年,男,汉族,1959年11月1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被告:姬丕玉,男,汉族,56岁,延安市宝塔区人。原告刘新年与被告姬丕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年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实际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亚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