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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4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新年与被告姬丕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年,姬丕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4396号原告:刘新年,男,汉族,1959年11月1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被告:姬丕玉,男,汉族,56岁,延安市宝塔区人。原告刘新年与被告姬丕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年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实际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亚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