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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5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范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范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599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负责人:刘卫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银枝,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范俊,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范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莹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钱道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李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