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2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与丰城市尚庄镇联营煤矿联营合同纠纷、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丰城市尚庄镇联营煤矿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152号之一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人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5GJEF8H。法定代表人:胡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辉,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城市尚庄镇联营煤矿。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尚庄镇后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000310003355。执行事务合伙人:龚晓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更荣,该煤矿承包人。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丰城市尚庄镇联营煤矿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承诺还款、双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53元,减半收取计1126.5元,由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