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7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正发与胡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发,胡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7222号原告:吴正发,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现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胡珏,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原告吴正发诉被告胡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珏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正发撤回对被告胡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退回原告吴正发。审判员 钱朝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梦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