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7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与江门市星钻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江门市星钻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7375号原告: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龙归永兴石坑窜尾。法定代表人:刘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闻,该司员工。被告:江门市星钻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小海南路25号2幢全部。法定代表人:方妹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诉被告江门市星钻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诉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9元,由原告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负担。审 判 长 周 蕾人民陪审员 江秀云人民陪审员 许燕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月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