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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志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志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034号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舆县永乐大道西段***号)。法定代表人:熊纪平,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中平,该联社资产保全部工作人员。被告:张志全,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志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晓锤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人民陪审员  崔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航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