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志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志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034号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舆县永乐大道西段***号)。法定代表人:熊纪平,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中平,该联社资产保全部工作人员。被告:张志全,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志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晓锤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人民陪审员 崔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航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