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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农颖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农颖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农颖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鲁班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郭文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勇,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1298号。法定代表人:冷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历南,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上诉人中农颖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农颖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农颖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农颖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中农颖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素萍审判员  段合林审判员  付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