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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广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279号权利人周某,男,194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六塔乡土什方村295号。权利人唐代一,男,199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瓦屋头镇双町村59排。权利人唐某,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瓦屋头镇双町村59排。被执行人谢某,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犯故意杀人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京02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谢广友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立案执行。根据本院(2017)京02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执行人谢广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唐某、唐代一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五万二千五百元一十六元,被执行人谢广友尚未履行上述赔偿款。经审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广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谢广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京02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 鸿执行员 高春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