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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任伊茗与周雨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伊茗,周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任伊茗,女,生于1991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被执行人:周雨,男,生于198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39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任伊茗申请执行周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补偿款、代偿共同贷款、婚前借款共计268000元,支付违约金15000元,负担执行费3995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川LRX1**、川LRX2**、川LRX9**号小车,因查封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依法保全的被执行人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滨湖西路71号4幢1单元6楼1号的住房(产权证号:峨房权证峨眉山字第2015111800068��),因该房产已向金融机构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莫伦兵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