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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3515靖江市中九物流有限公司与无锡恒大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中九物流有限公司,无锡恒大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2民初3515号原告:靖江市中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龙潭新村一区55号。法定代表人:宋红卫,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为军,泰兴市南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恒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梅泾村诚达物流1区33-36号。法定代表人:赵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户森,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7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邳州市。原告靖江市中九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恒大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靖江市中九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为军,被告无锡恒大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户森、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靖江市中九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1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625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5日,被告为原告承运新西兰全脂奶粉2吨至徐州邳州。在运输途中被告将该批奶粉丢失,原、被告经多次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被告无锡恒大物流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述情况并不属实,实际情况是被告方接受此笔托运业务后,已经将涉案货物妥善交付给收货人,并不存在将货物丢失的情况,因此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无锡恒大物流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货物丢失,涉案货物有没有妥善交付给收货人的情况。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无锡恒大物流有限公司已将涉案的2吨奶粉送至原告指定的地点。2016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靖江市中九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被告无锡恒大物流有限公司承运新西兰全脂奶粉2吨至邳州市邳州跳跳龙食品厂。被告无锡恒大物流有限公司接受委托之后将涉案的2吨奶粉送至邳州跳跳龙食品厂。被告提供的证据为跳跳龙公司员工签收的货运单、被告老板赵恒和原告老板宋红卫的两段电话录音、赵恒的妻子和跳跳龙公司员工何某的录音、邳州市公安局运西派出所出具的书面材料、证人何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涉案的两吨奶粉已经妥善交付给原告指定的收货人邳州跳跳龙食品厂。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被告指定的承运单位徐州翰隆物流负责人XX出具的备忘录一份,其内容为原告因货物事件来徐州寻找,XX代表被告承诺全力协助并表示一个月内处理。该备忘录仅说明XX要全力配合原告来处理2吨奶粉事件,并没有提及奶粉的丢失的情况,因此无法证明涉案的2吨奶粉是被告方丢失。综上,被告无锡恒大物流有限公司已将涉案的2吨奶粉送至原告指定的地点,原告靖江市中九物流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无锡恒大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1400元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靖江市中九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靖江市中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希法代理审判员  房盈光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宣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