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执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刘兆文与路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文,路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3237号申请执行人:刘兆文,男,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路加明,男,196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刘兆文与路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审(2017)苏1302民初2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金龙审 判 员 刘金星代理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家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