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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执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刘兆文与路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文,路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3237号申请执行人:刘兆文,男,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路加明,男,196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刘兆文与路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审(2017)苏1302民初2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金龙审 判 员  刘金星代理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家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