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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剑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剑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091号原告: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农兵路西侧昌盛小区2号楼办公楼5楼。法定代表人:薛荣跃,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琪,该公司法务。被告:王剑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剑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员  温静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燕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