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857号原告: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泉苑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657515184。法定代表人:宋具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洋,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海,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告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57.5元,由原告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娇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若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