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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民辖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北仁济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宏坤拍卖有限公司、李宏坤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仁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宏坤拍卖有限公司,李宏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辖12号原告:湖北仁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旭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宏坤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槐荫天地*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李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宏坤,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湖北仁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宏坤拍卖有限公司、李宏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湖北仁济投资有限公司称,2013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湖北宏坤拍卖有限公司、李宏坤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所属的坐落于孝感市长征路257号的商铺出租给被告作为经营所用,期限五年,自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2日止,年租金30万元。但被告在经营期间,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商铺转租给他人经营,原告为此与被告进行交涉,被告仍然置若罔闻,并拖欠商铺租金一直未付。为此,在多次催要商铺租金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向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商铺租金1043037元,后期租金付至合同终止之日止,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滞纳金,赔偿经济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的被告李宏坤是该院的干警,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我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李宏坤是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干警,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汛审判员  陈伟审判员  陈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