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宗林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4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宗林,曾用名:杨海波,小名“波波”,男,生于1989年7月2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叙永县看守所。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5刑辖10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决定将被告人杨宗林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指定本院管辖。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宗林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进琪、书记员王鑫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宗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18日晚,被告人杨宗林在其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租住房内,通过李某以微信红包支付80元的方式,向其贩卖了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丸”)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容留其在该租住房内吸食上述毒品。2.2017年1月18日晚,被告人杨宗林在其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租住房内,收取张某微信转账支付110元后,于当晚及次日下午在该租住房内各贩卖了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给张某,并二次容留其在该租住房内吸食其购买的毒品。另,被告人杨宗林属于以贩养吸人员,于2017年1月19日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搜查出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一包,净重4.58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一包,净重3.28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宗林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决,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杨宗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杨宗林系吸毒人员。2017年1月18日晚,被告人杨宗林在其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租住房内,李某(案发时16周岁)以微信红包的方式向其支付80元后,向李某贩卖了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并容留李某在该租住房内吸食上述毒品。2.2017年1月18日晚,被告人杨宗林在其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租住房内,收取张某微信转账支付110元后,贩卖了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给张某,张某分别于当晚及次日下午在上述租住房内取得购买毒品。张某获得毒品后,被告人杨宗林二次容留张某在该租住房内吸食购买的毒品。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杨宗林在其租住房内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杨宗林身穿的外套内包里的一个“王老吉”润喉糖铁皮盒内查获用白色塑料封装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各一包,经称量净重分别为4.58克、3.28克。另查明,张某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月20日被叙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户籍证明。证实案件来源、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身份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宗林辨认出向其购买毒品的张某,李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的杨宗林及在杨宗林出租屋内的张某,张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的杨宗林,雷某辨认出租住房屋的杨宗林。3.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杨宗林及张某系吸毒人员。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记录、称量照片、取样记录,鉴定意见、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宗林身上查获毒品7.86克及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手机及毒品予以扣押的事实。5.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实张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6.被告人杨宗林使用的手机照片、使用的微信截图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红包记录,张某使用的手机照片、使用的微信截图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电子物证检验报告,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证人张某、李某、雷某的证言,被告人杨宗林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杨宗林贩卖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宗林违反国家法律对毒品管理的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宗林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宗林系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宗林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宗林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的毒品管制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六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宗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二、扣押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叙永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杨宗林的刑期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勇人民陪审员 谭兴惠人民陪审员 黄秀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佘顺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微信公众号“”